鉅大LARGE | 點擊量:283次 | 2024年11月09日
2025年鋰電池相關法規(guī)重要更新搶鮮看
2025年PI 966也需要堆碼?
什么?PI 967也需要?
PI 967荷電狀態(tài)也不能超過額定容量30%?
下面請跟著小編一起查看針對2025年鋰電池相關的法規(guī)重要更新內容!
荷電狀態(tài)(SoC)的要求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貨物條例(DGR)》第66 版和《鋰電池運輸規(guī)則(LBSR)》第 12 版將建議,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設備中內置的鋰離子電池以及由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的電池,在交付空運時的電量應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
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PI 966)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Section I 和 Section II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tài)下進行運輸。
2026年1月1日以后
Section I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must)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tài)下運輸。荷電狀態(tài)超過額定容量 30% 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只有在始發(fā)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情況下,才能按照這些當局規(guī)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Section II
額定瓦時數超過 2.7 Wh 的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must)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tài)下交付運輸。荷電狀態(tài)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必須按照 PI 966-I的規(guī)定,經始發(fā)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并根據這些當局規(guī)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設備內置的鋰電池(PI 967)
Section I 和 Section II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以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tài)或者不超過25%的顯示電量交付再運輸。
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的車輛(PI 952)
2025年1月1日起,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和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須酌情按以下三個新條目之一進行運輸:
- Vehicle, lith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6),
- Vehicle, lithium metal battery powered (UN 3557) 和
- Vehicle, sod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8)。
但到2025年3月31日之前,這些車輛仍然允許按照原有的UN3171- Battery-powered vehicle進行運輸。
對于UN3556、UN3557(僅當電池可充時)和UN3558,還有以下關于SoC要求的變化: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車輛交付運輸時,其電池的荷電狀態(tài)應當(should)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或顯示電量應當(should)不超過25%。
2026年1月1日以后
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必須(must)滿足:
- 電池荷電狀態(tài)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
- 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使用額定容量不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應當(should)滿足:
- 電池荷電狀態(tài)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
- 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如果電池荷電狀態(tài)超過其額定容量的 30%,經始發(fā)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可以根據這些當局規(guī)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Q:為什么要對于設備內含或內置的鋰電池設置SoC要求?
A:此次修訂對于設備內含或內置鋰電池荷電狀態(tài)(SoC)進行限制主要是考慮到隨著鋰電池技術的發(fā)展,現在的鋰電池產品能量密度大幅提升,發(fā)生熱失控的風險日益提高,發(fā)生熱失控之后的后果也越來越嚴重,因此希望通過限制SoC來降低實際運輸過程中的能量密度,從而降低可能存在的風險。ICAO(國際民航組織)和IATA近年在聯合國層面也非常積極地推動采取相關措施來盡可能降低鋰電池產品的風險,提供空運安全保障。
Q:為什么對于顯示電量的要求是25%,而非和荷電狀態(tài)一樣的30%呢?
A:我們一定都有過將電子設備的顯示電量用到0,之后設備強制關機的經歷,但其實鋰離子電池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將電量全部放光的,顯示電量的0并不是荷電狀態(tài)就達到了0,要求更低的顯示電量實際上就是為了留有一定的安全裕量。
包裝性能要求
● PI 966和PI 969 Section II
● PI 967和PI 970 Section I
● PI 967和PI 970 Section II
新增包裝件的3米堆碼要求:
每個電池芯或電池組包裝件,或完整的包裝件,必須能夠持續(xù)24小時承受施加在頂面上的相當于高度為3米的相同包裝件(包括試驗樣品)的總重量的力,而不會損壞其中包含的電池芯或電池組,且不會降低包裝的有效性。
注:承受力可通過試驗、評估或經驗證明。
Each package of cells or batteries or the completed package must be capable of withstanding, without damage to the cells or batteries contained therein and without any reduction of effectiveness, a force applied to the top surface equivalent to the total weight of identical packages stacked to a height of 3m(including the test sample) for a duration of 24 hours.
Note:
Capability may be demonstrated by testing, assessment or experience.
●以上注釋里的解釋說明內容同樣適用于PI965-IB和PI968-IB中的3米堆碼要求,可以用評估或經驗替代試驗。
以上是小編為您總結的2025年鋰電池相關的法規(guī)重要更新內容,如果您對于法規(guī)解讀有好的看法,或者對相關行業(yè)實際的建議,歡迎聯系我們共同探討。小化將與您一同關注國際規(guī)則變化,守“滬”安全,鑒證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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